南海普法
南海妇联
■案情回顾
2011年初,董某父母、董某及小妮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一处建筑面积近90平方米的商品房,总房价为266万余元。当年10月,董某父亲曾书写收据,证明收到小妮购房款45万元。2013年,董某与小妮结婚后不久就离婚,其中涉及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割,董某因急于离婚,遂提出分期给予小妮145万元作补偿,待小妮拿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涉案房屋权利。但签署《离婚协议书》后不久董某后悔了,认为该房产分割约定有违公平原则,完全是小妮利用他急于离婚的心理,迫使其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董某父母作为房产共有人权益,因此与父母以原告身份将小妮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董某离婚后又反悔离婚财产分割,他的起诉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部门说法
本案中,董某与小妮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明确,意思清晰,文字表述无歧义。董某身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知道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后果。董某以该协议有违公平原则、损害了董某父母应享有的权益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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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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