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普法
南海妇联
■案情回顾:孙女士与张先生在恋爱同居期间育有一子。2015年8月,双方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同居关系,同时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以后跟女方再无任何关系,孙女士不得以任何理由见孩子,如有变故则需赔偿男方40万元。2017年9月,孙女士以上述约定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由,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请问,该分手协议有效吗?孙女士能否探视孩子?
■部门说法:本案中,孙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张先生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具有配合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孙女士的诉求,判令原告孙女士每周可以到被告张先生处探望孩子一次。
民事主体之间作出的关于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为无效。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权及亲情,更在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使子女与父母任何一方的亲情因父母之间的关系改变而缺失。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案例中孙女士与张先生签署的协议书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相关链接
2019年3月,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妇联联合举办“你好新时代——巾帼展风采法治我践行”法智南海侠客行学法游戏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华为平板电脑、微信红包、电影票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南海妇联”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新闻推荐
38个专业市场各有精彩 大沥全球采购节开市啦!打造现代商贸品牌,对接广交会
打造现代商贸品牌,对接广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