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管行催告[2019]0013321号
王辉:
本局于2018年10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管罚[2018]0017号),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你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以下列方式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和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处罚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前来本局里水城市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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