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炜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5MA4UHH5K6Q):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税限改〔2019〕30001号),文书内容如下:
根据我局2019年1月下发的南海税税通〔2019〕16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2016-2017年已出口,但未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返纳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款9968948.34元,截至2019年2月12日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缴纳税款,如你(单位)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将依法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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