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普法
南海妇联
■案情回顾
麦先生与妻子陈小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因工作需要,麦先生常年驻守在分公司。因孩子抚养问题及性格不合,麦先生和陈小姐争吵不断。后陈小姐有外遇,并怀有他人孩子。麦先生向陈小姐提出离婚,陈小姐不同意,认为自己是孕妇,麦先生无权在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请问,在此情况下麦先生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吗?
■部门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可知,一般情况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但如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应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本案中,女方陈小姐的怀孕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所导致,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明显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故依法男方麦先生可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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