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谈飞洋通讯员佛卫宣报道:注意!符合条件的八类独生子女父母,今后每月可领200元,预计全市今年约有18万人受惠。记者昨日获悉,这份“红包”来自佛山市去年12月底出台的《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将奖励标准从原来的150元/人·月提高到200人/人·月,并完善了奖励范围,符合八种情况之一的父母可申领奖励金(详见链接),之前已享受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也被纳入按月发放奖励范围。
其中,2019年1月1日前已领取150元/人·月的奖励对象,不需要重新申办,2018年7月1日后的差额(每月50元)会自动补发。《奖励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以及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但要注意的是,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其奖励待遇将被取消或终止: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子女;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死亡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的,改为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属于本奖励发放对象。
新增对象的奖励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各区户籍人员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事窗口申请办理。
目前,全市五区均已开始受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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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人群可申领奖励金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不影响本条执行);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4.符合1、2、3项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5.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依法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6.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7.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8.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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