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时报讯(记者/杨汉坤通讯员/罗倩琳李允玲)昨日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该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日判决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佛山市某网络公司因销售“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被著作权人诉至法院,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6000元。
据了解,《猪猪侠》动画系列创始于2005年,相继推出了多部3D动画、电影和舞台剧,作品多次斩获大奖,其中的猪猪侠形象属于著作权上的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咏声公司)系“猪猪侠”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咏声公司在庭审中表示,“猪猪侠”美术作品在全国享有很高知名度并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然而,咏声公司发现,佛山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购物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了使用“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2018年6月27日,咏声公司公证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
庭审中,咏声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充气玩具上印有的卡通形象与涉案作品“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网络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就“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该网络公司开设的网店的商品介绍中所展示的卡通形象,及公证封存商品所使用的卡通形象特征与涉案“猪猪侠”等动漫形象一致,两者在动作、神态等上的细微差距未从实质上改变两者在主体形象特征的一致性。换言之,商品介绍展示及被诉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卡通形象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独创性表达,两者构成实质性近似。未经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与其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形象作为商业使用,属于著作权的侵犯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该网络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动漫形象“猪猪侠”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发行权。
禅城法院认为,由于相关涉案侵权链接已经删除,因此该院不再判令该网络公司停止侵权。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创作难度、该网络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该院判决该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新闻推荐
禅城召开共享社区党建项目推进会 共享小屋“扩面” 7月前增至180个
佛山日报讯记者周师伢通讯员禅组宣报道:为落实禅城区委提出的“扩大共享社区影响力,在提质扩面上增实效”的要求,近日,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