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林嘉慧报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予200元罚款。昨日,记者获悉,新修订《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正式公布,并明确了上述规定。
《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条例》涉及预防控制、监督检查、处罚等多个方面。在预防控制方面,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在佛山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在监管方面,新修订《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罚方面,根据新修订《条例》,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维修,并处5000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
此外,新修订《条例》还新增了条款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予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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