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简仁山
案例2
日前,珠海市税警密切协作,成功侦办珠海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一案,案值达8400万元,退税额1100万元。
案情初现小企业藏大端倪
此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案源线索,涉及珠海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税务机关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通过对该公司的相关涉税信息进行分析,结合总局下发案源线索、相关资料,调查组认为,某公司涉嫌进行骗税活动。
检查人员随即以查找真实货主为主线,迅速查清了其申报退税的两个集装箱对应的货物是江门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口到日本的办公家具,并非该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同时申报信息与提单所载信息不符。掌握了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确切线索后,珠海市税务机关迅速提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联合侦办税警携手施利剑
根据调查组前期掌握的证据,税警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对该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一案进行立案,并展开全面调查。通过刑事手段介入调查,使该团伙幕后主犯丘某逐渐浮出水面。丘某控制着该公司的资金流转,遥控指挥该公司的运作,是该骗税团伙的核心人物。
在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专案组对该犯罪团伙采取了收网行动。专案组在珠海、中山、佛山三地采取统一行动,刑事拘留丘某等涉案嫌疑人3名,查扣涉案证据一批。丘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全面告破机关算尽也枉然
调查表明,为骗取出口退税款,丘某先后在珠海成立三家外贸公司,并取得相应的申报出口退税资格,但三家公司均没有实际的出口贸易。丘某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不法渠道配齐退税所需材料后,由其注册的三家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014年至2016年,三家公司合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100万元。
2018年8月,丘某等三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三个月至十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点评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而出台的政策,但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个人却拿来做文章,进行不法获利。
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丘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先后成立多家外贸公司,取得退税资格,却将其他纳税人无需退税的出口货物申报为该公司的出口货物,虚构退税所需的其他购销合同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因此,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用公司作为出口平台,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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