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刘军艳通讯员罗倩琳李允玲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一篇文章,点击量400多,却惹来官司,到底怎么回事?昨日,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位于佛山的原告某热能科技公司,因发现同行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诋毁自己声誉的不实文章,存在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案被告某科技公司立刻删除商业诋毁内容并道歉,赔偿因商业诋毁的损失1元、律师费损失16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
原告:文章结论误导公众影响良好商誉
原告称,2017年5月底,其发现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第二部分“非金属发热体”有内容如下“观察发现,目前市面上某品牌的集成沐浴屏竟然丧心病狂地采用早已被市场淘汰的塑料加热体!塑料加热体毫无安全可言,成本极低。根本无法实现水电隔离,且一旦出现干烧、漏电现象极易出现爆炸、电伤人的意外情况,使用后果不堪设想!”等内容,并完全以原告产品拍照证明。
其后,原告对该文章进行了公证。原告认为被告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捏造塑料加热体不安全等的结论误导公众,导致众多经销商及消费者长时间致电确认事实,严重影响原告的良好商誉。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即时删除其微信公众平台上的商业诋毁内容,并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及全国主要媒体连续30天发布道歉信,以及赔偿因商业诋毁的损失1元、律师费损失16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
被告:文章点击量仅400多赔偿不合理
被告辩称,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内容是引用他人的商业评论,并无指向原告,不存在商业诋毁行为,且涉案文章已删除,不存在再行删除的必要,文章的点击数量仅有400多,原告主张的公开道歉的诉求不合理,而且,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明显过高。
诉讼中,原告出示其所采用的塑料发热体装置,还指出公证文章中“市面某塑料发热体内部发热体构造”的配图与视频中展示的发热体装置与原告一致。
审理:引用内容不真实属散布虚伪事实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淋浴设备的相关业务,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案文章等相关评判,虽其认为该评判为行业共识,且为引用他人的商业评论,但未能提供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或权威机构认定,且在引用他人对竞争产品所进行的商业评论或批评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引用内容不真实,属于散布虚伪事实。
其次,涉案文章中有强烈的贬低性言语,已超出商业评论中正当评述的范围,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怀疑,贬低了该类产品在消费群体心目中的形象,从而导致这类企业商誉受损。
此外,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必须直接指明诋毁的具体名称,其诋毁对象可辨识即可。文中的虚伪事实虽未指名道姓指向原告,但片面夸大有关塑料发热体不安全性等虚伪事实,贬低了不特定数量的竞争对手。
法院表示,结合原、被告之间在同区域所存在的直接竞争关系、涉案文章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不可避免地波及原告,相关公众或被诋毁对象可通过使用塑料作为发热体的这个产品特性将诋毁对象与原告建立联系,原告可成为上述诋毁内容的可辨识对象。
焦点
法院:被告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经核实,被告涉案文章尚未删除。因未能证明被告微信公众号已具备一定影响力,且涉案文章阅读量偏低,由被告删除相应诋毁内容已足以消除影响。因案中未有证据反映原告由于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发票价为1100元的公证费,该院予以支持;律师费,该院根据相关律师收费标准,并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7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侵权信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维权支出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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