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林嘉慧报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涉嫌欺诈骗保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最高可奖励10万元。14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佛山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对欺诈骗保行为、举报内容、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则》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对本市医保基金统筹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涉嫌欺诈骗保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或初步证据,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
《细则》罗列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主要表现。其中,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8种情形: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挂名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细则》明确,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对举报内容按照查实的欺诈骗保金额,结合奖励等级等因素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奖励标准上,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或证据与违法违规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属于一级奖励等级的,按照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10%给予奖励;属于二级奖励等级的,按照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6%给予奖励;属于三级奖励等级的,按照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照上述标准奖励不足200元,给予200元奖励。
《细则》还指出,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举报信息及举报情况。泄露举报人举报信息及举报情况或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此外,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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