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
广东东逸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开发商已经根据政府的要求和东逸湾小区业主一起参与了相关听证会,也走了相关程序。此项目的手续是符合正常流程的,也是合法合规的,所以当时政府部门才给了报建。现在出现这个事情也是有一些之前的原因,政府也在跟进这个事情。目前所有的进展都在等政府的回复,项目也处于暂缓施工的状态。“什么时候开工、将怎么处理都要等待政府部门的回复。”
5月15日,新快报记者向佛山市自然资源管理局顺德分局发函采访,询问东逸湾小区公共绿地将建商品房等相关问题,但截至发稿前并未得到回复。
点评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锦林分析,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明确争议土地是否属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根据业主们提供的详细规划方案显示,争议土地为公共绿地,即争议土地应属于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本案中,虽然争议土地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条件》中“主导使用性质”系记载为“居住”,但在该规划书中亦载明“建设时须按有关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即应当依据该地的详细规划方案认定该争议土地的性质为绿化用地,开发商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该争议土地的性质、用途进行更改,是对业主共有权利的侵犯。此外,若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曾对争议土地的性质作出了承诺,确认为绿化用地,而后又将该土地变更为居住用地,亦构成对《购房合同》中房屋土地状况约定的违反,构成违约,业主可选择追究开发商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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