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编者按】
疫情期间,正是供需矛盾比较尖锐的时候,诸如食品、口罩、酒精等必需品需求骤升。在这个特殊时期,仍有不法商家,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早在2003年非典期间就对疫情期间的哄抬物价行为作出了规定。近日,佛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了10宗利用疫情哄抬价格、强制搭售等典型违法案件。本专题中,小编为您详细讲解这些商家违反了哪些法律。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
法律知识小课堂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案情简介
佛山查处10宗利用疫情哄抬价格、强制搭售等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佛山市都市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高价销售“洁之源”“保为康”“医麦德”三个品牌口罩;顺德区陈村康之药店销售口罩强制搭售酒精消毒喷雾剂;顺德区陈村康之药店销售口罩强制搭售酒精消毒喷雾剂……近日,佛山市市场监管系统迅速反应,查处了一批利用疫情哄抬价格、强制搭售等典型违法案件。随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对这10宗利用疫情哄抬价格、强制搭售等典型违法案件进行了公布。涉及到的商家被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等决定。
1.佛山市都市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高价销售“洁之源”“保为康”“医麦德”三个品牌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1月22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顺德区陈村康之药店销售口罩强制搭售酒精消毒喷雾剂。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1月24日,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顺德区陈村康之药店销售口罩强制搭售酒精消毒喷雾剂,1月25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公布了立案调查。
4.1月28日,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顺德区龙江镇龙山市场肉档黄姓经营者销售的猪肉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且该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关进货价格票据。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者涉嫌哄抬猪肉价格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相关法律规定:
公布的这几宗利用疫情哄抬价格、强制搭售等典型违法案件中,佛山市都市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高价销售“洁之源”“保为康”“医麦德”三个品牌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1月22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顺德区司法局珠江商报社主办 整理/珠江商报记者胡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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