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Y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所属行业为包装专用设备制造,2017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属民营企业,从事包装机械设备、其他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的设计、生产、加工、销售、安装、调试;整线工程项目设计、安装、调试;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因此该企业2017年之前5个年度,即从2012年的亏损可由原来结转到2017年度弥补延长至2022年度弥补。
●办理结果:
经计算,该企业2019年第三季度因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而增加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216,677.13元,本年度已弥补亏损额474,301.81元,新增减免税额(按25%税率计算)54,169.28元(216,677.13×25%=54,169.28元)。可以看出,延长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对该企业减负效果明显,让其实实在在地享受到政策优惠的“红利”。
●案件评析:
财税〔2018〕76号文出台前,2018年具备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9年预缴或汇缴时的利润总额或纳税调整后所得最早可以弥补前五年的亏损额,即最早弥补到2014年。财税〔2018〕76号文出台后,该类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客观上来说,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是有一定风险的,不是所有的研发活动都能在当期带来市场效益,存在亏损风险。财税〔2018〕76号文出台前,企业的亏损弥补期只有五年,影响了前期投入大亏损多的企业的积极性。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等于给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定心丸”,不论是会计核算上的“亏损”还是税法意义上的“亏损”,从2018年度开始,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该政策将进一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调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起到积极作用,也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
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即符合财税〔2018〕7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5号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减轻了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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