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今年2月,三水区总工会收到一条网络舆情信息,有职工反映某公司项目部拖欠工资。工会维权专员迅速联系当事人林先生了解情况。A建设公司负责为B楼盘建筑工地进行施工,2019年6月,林先生所在的班组进场施工,主要负责搭架子、拆模等工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至今年1月,包工头一直没有支付林先生等人工资,双方协商好过年前能结清,但是多次电话催促无果,遂向工会求助。
区总工会通过电话联系了A建设公司项目部经理,经查明,得知A公司已经将工程款(含工人工资)全部结清支付给包工头,工作人员尝试致电包工头,包工头承认未结清工人工资的事实。最终,在工会的协调下,包工头已经主动联系林先生,承诺在2月底将全部结清拖欠的1万多元工资,解决了林先生等人的问题。
/案件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第十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根据八十二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
2.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近年来,拖欠工资行为普遍存在,涉及农民工等群体的欠薪问题更为常见。他们文化水平偏低,时常发生没签订劳动合同、没购买社保、拖欠工资等问题,问题发生后也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会采取比较偏激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但这既不能解决问题,也将双方矛盾加大。劳动者应当第一时间向当地人社局、司法、工会等部门寻求帮助,通过合法途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工会组织将严格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以上由区总工会提供,佛山日报记者吴昱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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