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张韬远、通讯员毛丽婷报道:8月5日,三水区法院对外通报了一起劳动者在职期间担任同行业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的案件。记者了解到,由于劳动者张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甲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合同违约金48000元。
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16日,甲公司登记成立。张某入职该公司从事生产、加工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张某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也包括工作上无需要知悉的公司雇员)。同时,张某也不可在其他同行业公司兼职或参与投资。如有违背,将处以月薪十倍至一百倍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在甲公司处工作期间,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800元。后甲公司得知张某在工作期间担任同行业乙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以张某违约为由,将其诉至三水法院,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8万元。
甲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张某于2019年1月11日自行离职后没有再回公司上班,且在工作期间同时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张某辩称,被口头辞退后,其自2019年1月21日起没有再回甲公司上班。
三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于2018年3月入职原告发达公司从事生产、加工等工作,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案件中,被告是乙公司的股东之一及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职务,而且从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等证据综合分析,原告与乙公司属于同行业企业。虽然被告辩称其只是挂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被告对此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参与乙公司的投资,且在该公司兼职。据此,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应在其工资数额的十倍至一百倍范围内支付违约金。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具体损失,综合权衡各种因素,法院认定被告支付的违约金以其月工资十倍为宜,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反劳动合同违约金48000元。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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