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见习记者 陈家浩)9月14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一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终审判决。一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佛山市顺德区、中山市等周边地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敲诈勒索他人合计460余万元。该团伙主要成员之一的被告人欧阳某星,终审被判刑10年,处罚金30万元,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关款项。
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以陈某棠(另案处理)为首,并以欧阳某星及冯某豪(已判刑)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佛山市顺德区、中山等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中2013年4月至6月期间,陈某棠指使他人或伙同欧阳某星等人,在中山市对被害人阿华(化名)采取电话威胁、恐吓,或到其经营的公司等地进行恐吓、骚扰等方式,两次索取共计379.5万元。又于同年7月伙同陈某逢等人敲诈勒索阿华1000余万元未遂(该3次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均已判决)。
除了在中山作案,陈某棠又单独或纠集欧阳某星、冯某豪,在佛山市顺德区实施敲诈勒索。2012年7月,陈某棠指使欧阳某星及冯某豪处理被害人毕先生(化名)与他人在合作开发土地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借机向被害人勒索200万元。2013年3、4月,陈某棠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威胁、恐吓另一名被害人,勒索钱财82万元。欧阳某星取得该款后,于当天将其中的80余万元用于境外消费。
法院一审判决欧阳某星犯敲诈勒索罪,判刑10年,处罚金30万元,同时责令他与冯某豪共同向两名被害人退赔合计282万元。欧阳某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市中级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欧阳某星伙同陈某棠、冯某豪敲诈勒索被害人。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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