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陈志业报道:近日,高明区印发了《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对水库集水区范围内的桉树林进行缩减和规划。对同意调整的林地林木经营者,区林业部门一次性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鼓励经营者将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为优化高明区森林树种结构,增强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生态功能和森林质效,改变高明区桉树单一树种过滥的局面,高明区印发了《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高明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经济发展。
《办法》对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实行桉树清理与改种相结合、桉树清理与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对桉树进行更新改造,改种乡土阔叶树种,优化树种结构。
为此,《办法》对水库集水区范围内的桉树林进行缩减和规划,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缩减比,由2008年56号文规定的20%提升到100%。《办法》中提到,对同意调整的林地林木经营者,一次性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鼓励经营者将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具体操作方法是在申请采伐林木前,申请人自愿与属地林业部门签订造林更新合同,确定造林更新树种,并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造林设计方案。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完成相关界定程序后,区林业部门将一次性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完成采伐后,由区镇财政按照安排资金进行改造。
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明晰,且要经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属村集体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由林权权利人向镇(街道)林业部门提出调整的申请,由各镇(街道)林业部门按程序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界定工作。
《办法》规定,商品林完成生态公益林界定手续后,从第二年起按照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相关规定,每年给予林地经营者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林地经营者与林地所有者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并争取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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