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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你单位2016年度至2018年度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佛山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你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作废。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佛山市民政局2021年2月4日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3号联系单位:佛山市民政局联系电话:0757-8320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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