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佛山市城市更新局获悉,《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意见》明确了旧村居改造项目的组织模式、容量论证、范围划定、市场准入等要求。为鼓励连片改造,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将纳入旧村居改造,面积不超过项目范围总用地面积的20%。市场改造主体与村民签约率达80%以上(含),可确认为改造实施主体。
允许国有用地纳入旧村居改造
《意见》丰富并规范了旧村居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组织模式的选择,明确了政府组织开展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两种模式。市中心城区的旧村居改造项目一般采用政府组织开展模式,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可采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模式。
为鼓励区域统筹级和镇街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由实施主体建设并交付政府且独立占地的普通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小学、综合医院、养老院、体育中心及体育活动中心、城市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成本可上浮10%计入改造成本。
《意见》提出,宅基地及其紧密相关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占项目范围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含),或占项目范围内规划经营性净用地面积的50%以上(含)。
同时,佛山允许国有用地纳入旧村居改造。为推动片区统筹连片改造,可整合夹杂、相邻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旧村居改造项目一并改造,该类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范围总用地面积的20%。
留用地也可纳入改造项目,佛山将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表决通过,将本村权属范围内的留用地纳入旧村居改造项目统筹开发利用,参照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有关规定进行用地报批,并协议出让给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的旧村居改造项目市场改造主体一并实施改造。
建立市场改造主体退出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市场改造主体退出机制。市场改造主体应在 2 年内与项目范围内 80以上(含)土地房屋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意见实施前已选定市场改造主体的,仍按约定或协议执行,但市场改造主体服务时间不得超过约定或协议期限,且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计,服务时间不得超过 2 年。上述服务时间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超出服务期限(含延期)的,市场改造主体须退出。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结合实施方案对退出 市场改造主体已发生的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经村(居)集体经济 组织确认后挂账。重新选定市场改造主体的,经确认的项目费用纳入改造成本,由该市场改造主体支付。
市场改造主体不依规依约实施旧村居改造的,由区人民政 府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实 施方案批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文/林丹 张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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