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被告知人:杨锦华,男,汉族,40岁,三水区大塘镇邓塘村人。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1年1月21日22时40分,杨锦华驾驶车牌为粤HG6592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三水区S263董营村口直入300米处,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杨锦华罚款二千元,驾驶证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4月30日
新闻推荐
省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劳模表彰大会举行 佛山17人16个单位获表彰
佛山日报讯记者王旖荻通讯员霍嘉琪报道:昨日上午,2021年广东省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劳模表彰大会在广州举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