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陈嘉懿报道:记者昨日获悉,高明区民政局正对《关于印发2021年高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全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由1728元/人/月提高到1804元/人/月,提高幅度为75元/人/月。
根据有关要求,高明区拟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高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若标准成功提升,各镇(街道)将在6月前按照新标准补发今年1月至5月提标后的差额,其中,2021年新纳入供养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依照规定,本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其中,无劳动能力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为收入总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广东省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法定义务人符合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临界对象等情形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此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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