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锦林表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若本案中小区花园中心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范畴,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而如果真如小区物管方所称,小区花园中心的空调压缩机安放处属于负一楼商户的产权范围,即该区域属于负一楼商户的专有部分而非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负一楼商户有权对该区域进行处置,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负一楼商户对该区域的权利行使仍需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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