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周冬云表示,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业内人士还表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居间房产交易时,不但要如实向各方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同时还要尽相应的调查义务,如核实房屋产权信息等。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方利益受损,中介公司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买卖双方而言,作为交易主体,同样对交易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如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失发生,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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