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瞭望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被告支付涉案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3亿元。
又是一起堪称“天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此之前,也有两起以亿元计的同类案子,分别是“江苏泰州的1.6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腾格里沙漠的5.69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三起大案有一个不同点,前两起诉讼案均由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而广州这起公益诉讼案则由检察院担任起诉人,这是一个新变化。
按照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此类案件。但是,由于社会组织整体能力有限,完全依靠社会组织力量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免困难重重——除了经济实力有限,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成为三大难题。个别公益诉讼案耗时长达数年,如我国第一起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历时9年,一波三折。
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权,并规定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公益调查权,使检察机关能够顺畅地获得环境损害的第一手证据(尤其对于破解行政机关多头管理、互相牵制、互相推诿等影响调查取证效率现象较为有效),可以进一步实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力量均衡,有效弥补取证手段的不足。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还有特别手段。比如,为了确保案件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切实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早在2018年提起公益诉讼前,广州市检察院就依法申请对李永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这种操作是普通社会组织所做不到的,对环境保护有实质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广州这起“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昭示的意义在于,保护好生态环境,除了要严格依法办事,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之外,还要积极探索司法实践,创新诉讼方法,让正义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实现。
◎连海平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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