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再出新招。今年3月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中级人民法院中率先推出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意味着惠州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有了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日前,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斯就出台《关于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接受《惠州日报》记者专访。
惠州日报:请您谈谈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陈斯:一直以来,惠州存在着不少涉及民营企业、企业家的案件、信访、投诉,反映出惠州法院涉及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工作还没有提到重要层面,需要法院更加正视民营企业呼声。
目前,惠州民营经济发展相比珠三角核心区域差距明显,特别是当前惠州正着力打造成为珠江东岸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地区和国内一流城市,民营经济必须做大做强。为此,市中院及时从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台了《意见》。
在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界限方面,我们提出“三个慎用”原则,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加大对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力度。此外,在严惩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方面,针对“套路贷”问题,我们加强对“套路贷”等新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研究和审理,规范民间资本融通。
惠州日报:在哪些方面发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陈斯:一方面,我们制定出台《意见》,是为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办案中慎重使用公告送达、慎重采取查控措施、慎重裁定执行终本、慎重启动破产程序,全力保障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此外,还要加大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惠州日报:惠州法院还将强化哪些司法服务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陈斯:一是坚持司法公正,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全面加强执法办案核心工作,不断提高审判质效,依法审理经济领域各类案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处理涉及自主创业、城市更新、环境保护、劳资纠纷等案件,积极落实服务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二是进一步加大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三是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尽量使用活查封等灵活的执行措施,严防超标的保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四是积极推动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等突出问题,为企业重返市场创造良好条件;五是进一步探索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判令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作出赔偿的力度,从而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本版文字(除署名外) 惠州日报记者张荟婷 邱若蓉 特约通讯员卢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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