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记者/朱仑
通讯员/李华钟绮敏何奎
曾经的“婚外情人”,分手后为当年一起买的房子闹上法庭。蓬江法院今年初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原告陈某不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江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为两人共同共有,他诉称她应还7万多元
已婚男子陈某与离异的赵某本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为方便共同居住一起并买了房。过了些年头后,男子对女子厌倦了,两人分手后,陈某就买房款项问题将昔日“情人”告上法庭。
2011年4月12日,与作为转让方的案外人李某签订合同后,赵某、陈某两人共同受让位于江门市某地房屋一套,约定交易金额为150324元,合同签订当天,两人需支付定金1万元。为此,女子赵某于2011年4月9日向中介机构支付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定金1万元。2011年4月12日,陈某向李某转账支付14万元并向税务机关交纳契税4509.72元。涉案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显示权属人为赵某、陈某共同共有。
两人分手后,男子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赵某为购买上述房屋向他借款77416.86元并承诺归还本息,因此,陈某在2011年4月12日向卖房人李某转账支付14万元及交纳契税4509.72元中的75162元和2254.86元是出借给赵某的借款,并按照赵某的委托直接支付给卖房人和税务机关。现在还款期到期后,赵某拒绝归还借款本息。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立即归还借款77416.86元及利息。
被告赵某提出抗辩,认为与已婚的陈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为方便共同居住,所以一起购买涉案房屋,其直接向中介机构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购房款及税款是也分多次交给陈某后,由他支付给卖房人及税务机关,她没有向他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且,当年同居的时候,已婚的陈某要求她不要再生养小孩,因此赵某多次到医院打胎,导致后来丧失了再做母亲的资格,对此她很是悔恨。
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不支持其诉求
蓬江法院审理认为,该借贷属于合同关系,合同的成立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赵某否认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陈某提供的《房地产购买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资料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已有借贷的合意,亦即不足以证明其支付款项的性质实为借款,陈某未能提供《借据》《收款收据》等充足的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向其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陈某如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另行选择合法途径进行救济。
办案法官提醒市民,人们在交往时需慎重考虑将来的人生伴侣,生活是现实的,双方在交往期间需尽量保持经济独立,涉及到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等共有关系时更要有所保留,并充分考虑自身在感情破裂后仍能有处理债权债务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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