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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夫妻老来伴”,年老有“伴”被视为晚年幸福的基础。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选择“黄昏恋”“隐婚”又或者再婚,这种种关系的背后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卓林,一起来看看他怎么说吧!
1财产公证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根本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任何人,老年人当然也包括在内。”许卓林说,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然而,出于对财产、舆论、情感等方面的顾虑,许多老人的“黄昏恋”往往是恋而不婚,又或者“隐婚”(不登记,却像夫妻一样生活),这成了许多老年人时髦又无奈的选择。但从法律的角度讲,老人“隐婚”得不到法律保护,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财产关系难以清算。
许卓林表示,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可供支配的财产,实践中涉及再婚老人的离婚诉讼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多成为争议的焦点。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说不清”财产纠纷,老年人再婚前可以进行规范合法的财产公证或立遗嘱厘清财产,从而打消再婚老人彼此及子女的疑虑,在保障自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家庭和谐。
2遗产继承
由于老年人再婚时双方一般都有子女,所以遇到财产纠纷时往往难以厘清。无论是身处其中的老人或是其子女,经常陷入一些法律误区。例如,有些老人十分珍惜再次找到的幸福,可能有时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而这往往会引起儿女的反对。
许卓林表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家庭财产属夫妻所有,老伴去世后,财产自然归健在的一方所有,其有权随意处置那些财产,其实不然。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老年人在再婚时,如果想要处置与前妻或者前夫的共同财产,必须获得作为继承人的子女的同意,否则就很容易因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引发家庭矛盾,甚至闹上法庭。
3赡养义务
尽管一些子女不反对老人“黄昏恋”甚至再婚,但是有的却不愿与继父或继母相处,更不愿意伺候继父继母。老人也颇感无奈。
许卓林表示,尽管在法律上只规定子女对自己的老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如《婚姻法》第三十条就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但没有要求子女对父母再婚配偶也要尽赡养义务。
“这个只能从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的角度来说,理应给予老人更多的情感认同和精神关爱。”许卓林建议老年人再婚时应当争取子女的理解和支持,并在进行财产处分行为时谨慎合法,在维护好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因侵犯子女们的所有权而产生矛盾和纠纷。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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