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江门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
二、江门市选出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三、出席政协江门市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委员;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市政府直属机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中央、省驻江门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八、投资、工作、居住或者祖籍在江门的部分华侨和江门市荣誉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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