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茂名晚报讯 记者柯泽彪 通讯员黄艳芬罗某无意见朋友汽车备用锁匙起贪念,顺手偷走锁匙,后又盗走小车。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放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劳某借用被害人曾某的一辆粤K牌黑色雅阁小轿车搭载被告人罗某外出游玩。期间,劳某下车去便利店买水,罗某坐在副驾驶座上,无聊就打开车上的储物箱。打开储物箱后,看到该小车的备用钥匙和现金,罗某“心动”了。罗某想着这车性能各方面保养得不错,遂起贪念。于是罗某“顺手牵羊”盗走该轿车的备用车锁匙及现金人民币25元。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某用盗来的备用车锁匙将劳某停放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某公寓门口的该小轿车盗走。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曾某被盗窃的一辆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的一辆本田雅阁2.3小轿车)、行驶证一本及车锁匙一把,并于2018年5月21日将上述物品全部发还给被害人曾某。
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被盗窃的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被害人曾某、劳某坦诚对待朋友,可被告人罗某却利欲熏心,一念之差将罪恶之手伸向朋友,盗走曾某的小车。一把车钥匙把罗某“送”进了铁窗。本案承办法官也提醒各位车主注意妥善保管备用车锁匙,以免遭受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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