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 90后小伙王某先后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王某刑满被释放后,仍然不思悔改,光天化日之下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放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小东北”(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密谋盗窃,两人各自带着一把长约10厘米的“丁”字型螺丝刀,由“小东北”驾驶一辆无牌银色踏板款摩托车搭着被告人王某寻找作案目标。同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和“小东北”窜到化州市丽岗镇,见到路边的一栋两层房屋(被害人李某家的旧屋)的大门,其中一个卷闸门开着,一楼大厅里面停放有摩托车,大厅里面没有人。“小东北”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走进该栋房屋的一楼大厅,用身上的“丁”字型螺丝刀开始撬停放在该栋房屋一楼大厅的摩托车的车头锁,被告人王某则站在路边帮忙望风。几分钟之后,“小东北”叫被告人王某进屋驾驶盗窃得手的摩托车开走,“小东北”则驾驶其停放在路边作案所用的摩托车向林尘镇方向逃跑。被告人王某则驾驶偷来的摩托车跟着“小东北”往林尘镇方向逃跑。两人在实施盗窃摩托车的时候,被被害人李某发现,被害人李某即刻告诉其丈夫罗某,罗某驾驶其一辆小货车向林尘镇方向追赶,将驾驶盗窃所得摩托车的被告人王某抓获。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
化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没有谁的人生之路是一帆风顺的,王某年纪轻轻,在本该奋发向上的年龄,误入歧途,已是二进宫,刑满释放后,却未能迷途知返,依然继续犯错,伸出罪恶之手。法官提醒市民,尤其是年轻人,要以王某为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掌好人生的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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