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 记者刘浩 通讯员李小玉 假扮乘客让摩托车搭客司机载其到偏僻处,然后乘机抢劫司机的摩托车及随身财物。近日,化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苏某冠、彭某生、苏某行、欧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密谋抢劫摩托车司机。案发当日,姚某某、彭某生等人驾乘两辆摩托车窜到化州市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当经过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河东上街垌路段时,他们见到被害人吴某亮驾驶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正在候客。姚某某和彭某生假扮乘客,要吴某亮搭其至下郭,苏某冠、行等人随即驾车尾随。当行至下郭街道办下郭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乘四周无人之机,苏某冠、苏某行等人驾车上前围住吴某亮,众人合力抢走吴某亮的摩托车一辆以及现金30元。后彭某生将该车销赃,姚某某分得200元。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吴某亮被抢摩托车价值款5225元。
此后,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方式和手段,在新安镇河西街道办等地,分别抢劫了另外两名摩托车司机的摩托车和随身财物。
除了抢劫摩托搭客司机之外,2016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又伙同苏某冠、梁某富(另案处理)驾乘一辆摩托车途经化州市笪桥镇207国道的西冲村路口路段时,见到被害人严某某驾驶摩托车搭着一名女子停在路边。姚某某立即提议抢劫,并下车将严某某的摩托车踢倒在地上,苏某冠从车上取来两把刀,将其中一把刀交给姚某某,持刀架在严某某的脖子上进行威胁,三人合力将严某某身上的现金230元抢走。
综上,被告人姚某某参与抢劫4次,涉案金额13585元,致一人轻微伤。
法官说法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以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积极实施抢劫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姚某某结伙持械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能知错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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