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李某将空置土地租赁给蔡某,蔡某不仅不履行按时交租的义务,合同到期后,蔡某仍继续占用土地。化州法院日前审结了该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06年1月1日,李某与蔡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化州市某土地租赁给蔡某使用;每年租金1200元;租赁限期为10年即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合同租赁期满后,租赁场地上的不动产建筑物归李某所有;蔡某未按时向李某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蔡某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李某支付所欠款50%的违约金等相关事宜。
2006年,蔡某在涉案土地及与涉案土地西边相邻的属蔡某的父亲所有的土地上一并建起两层楼房经营酒吧生意。从2006年至2009年,蔡某每年支付1200元租金给李某,后经双方协商后,从2010年至2012年,蔡某每年支付给李某的租金为2000元,2013年的租金为3000元。自2014年起,蔡某没有向李某支付租金。租赁合同期满后,蔡某拒绝归还涉案土地给李某。为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蔡某归还涉案土地给李某,同时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此外李某要求蔡某支付2014年及2015年的租金2400元及土地占用费63000元、违约金1728元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与蔡某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蔡某自2014年起不按《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租金,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某请求蔡某支付2014年及2015年的租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李某要求蔡某支付违约金1728元给李某(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按月息3分计),根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蔡某尚欠李某的租金为1200元×2年=2400元,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的违约金为每天:2400元×50%=1200元,现李某请求蔡某共支付1728元违约金,相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该请求更为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茂名市某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报告,涉案土地的土地占用费为每月2100元。2016年1月1日至诉讼时只有29个月,法院认为暂计算29个月土地占用费即60900元,最终计算至蔡某交还土地给李某时止为宜。
《合同》于2015年12月30日到期后,蔡某应将租赁的土地返还给李某。因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期满后蔡某有义务拆除建筑物。因此,对李某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属李某的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按《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归李某所有。
据此,化州法院判决,限蔡某在判决生效的一个月内将涉案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归还给李某并支付租金(2014年、2015年两年)2400元及支付违约金1728元、土地占用费609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月2100元,暂时计算29个月,最终计算至蔡某交还土地时止)给李某。
一审判决后,蔡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市场经济下,土地租赁频现,因此也引发了不少诉讼。在此,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市民,承租方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要确认出租方对租赁物是否拥有相关的物权,双方当事人要在合同中清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更要诚实守信履行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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