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茂名晚报讯记者何康源通讯员周颖君王某曾为黄某权作担保人借下刘某华人民币150000元,借期届满后王某拿着一张《收据》诉称其已经代替黄某权偿还了150000元给刘某华,故其作为原告将黄某权告上法庭。但在审庭过程中,王某在作答法官提问中出现多次颠三倒四、前后不一的情形。而黄某权未出庭答辩。谨慎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王某与黄某权是朋友关系。2017年1月27日,黄某权因为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便经过王某介绍认识了刘某华。在王某的担保下,黄某权向刘某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写了一份《借款协议》由刘某华收执,约定三个月后如数归还该借款。据王某诉称,借款期届满后,刘某华曾多次向黄某权追讨债务,而黄某权却总是以种种借口推托不还。王某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其不希望因此次借款而影响朋友之间的关系,因此,其于2018年10月29日替黄某权将该欠款150000元偿还给刘某华,并有一份《收据》为证。事后,王某以债权人的身份向黄某权追讨上述借款150000元。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当法官多次提问王某150000元的资金来源时,他交代得含糊不清,一时说是自己的存款,一时说是家人的货款,甚至连还款地点和还款方式都是颠三倒四、前后不一的。令人十分怀疑该还款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在作答法官提问时,出现多次逻辑错误,所陈诉的内容也是颠三倒四,前后不一致,存在种种疑点,鉴于这样情况的出现,仅仅凭一张《借款协议》和《收据》无法形成牢固的证据链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由负责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证据不足,疑点重重,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告诫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审理民间借贷关系案件的时候,具体的书证《借据》是最为关键的证据,此外,倘若当事人之间能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转款或者还款,无疑这些行为都是有利的证据来源。然而,现今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套路贷款,出于保障当事人,法院对单一证据的把握会越发严谨,除非证据间能够形成牢固的证据链互相印证,否则当事人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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