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通讯员 潘志广 摄
茂名晚报讯通讯员潘志广记者柯泽彪日前,化州市科工商务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化州区内位于平定、文楼、合江、丽岗、笪桥、良光等镇的7家“龙德星助燃燃料油”销售点进行了取缔。在取缔现场,工作人员向“龙德星”经营业主发放了《关于查处非法销售“助燃燃料油”的通知》,责令他们立即停止营业,限期拆除加油机、招牌、广告等设备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经茂名市质监、经信、环保等部门到位于茂南区的“龙德星助燃燃料油”生产单位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厂房简陋、隐蔽,只有几台调制设备,现场抽样检验反映该企业出品的油品是非标柴油,含硫量超标20多倍,严重污染大气,销售“龙德星助燃燃料油”已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必须予以取缔!
化州市科工商务局工作人员表示:短期内将对整治停业整顿的加油点进行复查,下一步计划联合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拒不停业的“龙德星”销售点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查处取缔。
新闻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减少大气污染,规范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最近,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关于查处非法销售“助燃燃料油”的通知》(茂经信电力函[2018]590号),通知指出,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非法加油点和助燃燃料油经销点的整治问题,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经销点销售的燃料油进行抽样化验,检验油品质量,严格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广东省销售要求,非法调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来历不明、质量不合格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三十一号)、《关于做好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6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全省范围内仅向机动车销售国ⅥI车用汽油和国Ⅵ车用柴油”,对“适用于拖拉机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内河船舶和发电机组等压燃式发动机的普通柴油”也要求硫含量不大于50ppm。因此,所有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油品或燃料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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