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日前,电白法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孔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该规定发出了首份律师调查令。
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的代理律师为证明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讨借款,提出原告曾于2017年间向被告追讨借款,双方到过电白公安分局海滨派出所请求处理,因无法取得由该派出所制作并保存的询问笔录、出警记录等相关证据,逐向电白法院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理律师的申请符相关规定,决定签发律师调查令,指定原告的代理律师蔡某及随行调证人徐某持令向海滨派出所调查收集案件相关证据。
随后,原告代理律师持此令向海滨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法院。为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益,合议庭决定另行安排时间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律师调查令是由法院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依当事人的申请,授权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前往有关部门调查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的令状。
2018年12月,茂名中院制定出台了律师调查令制度,明确界定了律师调查令的涵义、适用范围、申请审查程序、使用规则、法律责任等,并制定了律师调查令的统一样式,实行全市统一编号管理。电白法院依照规定积极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定的法定化,解决取证难,增强当事人举证能力,节约司法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胡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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