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筹赌资,窜到人流量较多的地方,趁人不备抢手机、金项链等财物。日前,高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将抢夺所得退还给被害人。
2018年4月27日,黄某洋窜到高州金山街道金星路,驾驶摩托车抢走朱某华手机1台。同年5月1日,被告人又驾驶摩托车窜到金山开发区菜市场附近,抢走雷某金项链1条。经司法鉴定,上述被抢物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00元、5906元,共计6706元。案发后三天,黄某洋在高州市区东升巷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到涉案的华为手机一台及上述被抢金项链销赃所得款600元。
高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洋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有前科劣迹,为赌博而实施抢夺,驾驶机动车抢夺,在量刑时应酌情增加其刑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刘旭玲 记者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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