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茂名一中年女子蔡某通过微信不断向陈某前夫发送陈某有外遇的不实信息,陈某不堪其辱,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蔡某诉至法院。日前,茂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蔡某向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给陈某。
基本案情
蔡某因妒忌陈某的生意,匿名添加了陈某前夫谭某的微信。2017年2月11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蔡某通过微信不断发送信息给谭某,声称陈某有外遇。陈某得知后非常愤怒,因无法找到具体是谁发信息给谭某,故报警进行处理。2018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对蔡某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陈某认为蔡某向谭某发送不实信息,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蔡某理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2018年12月3日,陈某将蔡某诉至茂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蔡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判令蔡某对陈某书面赔礼道歉,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为陈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蔡某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通过微信不断向陈某的前夫发送内容为诬陷陈某有外遇的信息,该行为显属不当,已对陈某的工作、生活以及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定程度上贬低了陈某的人格,已经侵害到陈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陈某要求蔡某进行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蔡某的侵权行为仅发生在蔡某与陈某之间,故陈某要求蔡某采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为陈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衡量陈某名誉受损的程度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法院酌情确定陈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蔡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茂名日报》上登载公告,说明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蔡某负担;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给陈某。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不上诉。判决生效后,蔡某写下书面道歉信,真诚向陈某进行道歉,并向陈某支付了10000元的赔偿款,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法官提醒
本案中,蔡某为图发泄之快而持续向陈某前夫发送败坏陈某名誉的信息,导致陈某的名誉受到损害,蔡某必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提醒广大市民,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切勿为一己私欲而诽谤他人,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同时也提醒市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梁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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