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通过借据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纸借条在手中,铁证如山赢官司”,成了普通百姓最通俗的理解。然而,没有借据怎么办?日前,高州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林某燕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卢某群借款,随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7笔,合计共503500元。上述7笔转账双方均没有立下借据或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
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林某燕以银行转账方式转账6笔给原告卢某群,合计共165800元。余下部分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卢某群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林某燕催收,被告林某燕在电话录音中承认尚欠原告卢某群部分借款,但没有能力偿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
该案经高州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林某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37700元及支付利息(该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2月5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给原告卢某群。二、驳回原告卢某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不要式合同与实践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被告林某燕在三份录音中均承认已借到原告卢某群的款项,但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林某燕亦曾向证人钟某远说过欠有原告卢某群借款未偿还,且银行转账记录又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三份证据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卢某群与被告林某燕存在借贷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院认定原告卢某群与被告林某燕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出借人卢某群已履行款项的交付义务,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借款的金额应当以银行转账的记录为准,并减去被告林某燕已偿还的部分。经审查,被告林某燕尚欠337700元借款本金未偿还,故作出被告林某燕应偿还借款本金3377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判决。
法官提醒,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定要签订借据、借条,约定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确保双方权益,以免造成矛盾纠纷。
通讯员刘旭玲张喜 记者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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