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借款,债务人不能归还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还款责任。现在债务人已经死亡了,应该追加他的继承人作为被告,不能仅起诉保证人!”近日,在化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孙某多次提出这样的答辩意见。经法院审理查明后,最终不予采纳他的答辩,判决孙某连带责任偿还债务。
案情回放:
2019年1月份,李某由于经济周转困难急需用钱,欲通过中间人孙某介绍向黄某借款5万元,在孙某答应作为该笔借款保证人的前提下,黄某便同意将5万元出借给李某。当天,李某向黄某出具的《借据》载明“因李某资金紧张向黄某借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借款利息按照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付,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每月就要向出借人支付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孙某作为保证人在落款“担保人”处签名并摁了指模。借款到期后,黄某要求孙某向李某追还借款,却从孙某口中得知李某已经意外死亡。为了及时追回借款,黄某逐诉保证人孙某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孙某提出应当追加借款人李某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认为借款应当由李某的继承人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证人孙某在《借条》上作保证人签名,没有详细约定保证方式,属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共同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故被告孙某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告诫:
在担保责任中,很容易出现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认知混淆问题。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以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在实务中,作为保证人的一方一定要明确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情形下,都会被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通讯员陈丽珠 周颖君 记者谢力忠
普法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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