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茂名晚报讯 通讯员 周颖君凌玉祥记者何康源男子黄某没有固定工作,曾因盗窃罪在2015年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依然游荡社会,寻找“下手”的机会。他曾先后三次潜入被害人小娟家中实施盗窃共计1950元。而小娟家人就在黄某第三次作案现场将其抓获,并报警处理。最终,黄某因犯盗窃罪,为累犯,被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放
2018年1月28日19时许,黄某游蹿到小娟的住宅楼下,看见小娟的住宅门口旁边停有一辆摩托车,而摩托车的把手上挂着一个手提包,黄某趁无人之机,迅速将手提包盗走(包内含有现金人民币45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2018年3月3日19时许,黄某再次游蹿到小娟家房屋附近,发现小娟家的房屋住宅门没有上锁,房屋内也没有开灯。黄某断定屋内无人后,便推开 一楼的铁门和木门,进入一楼的卧室内实施盗窃。其先后从一楼卧室的床席底下盗得人民币1000元及从二楼一个卧室中盗走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及硬币等物品)。
2018年4月20日21时许,黄某再次蹿到小娟家附近,趁其家人不备,悄悄潜入小娟家中准备作案时,被小娟家人发现并当场抓获,随后其家人报警处理。综上,黄某三次盗窃合计盗得人民币1950元。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曾于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5月才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本案中黄某被从重处罚。
法官告诫:本案中的黄某,他宁愿选择多次冒险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也不寻找一份正规的工作,自力更生。作为累犯,等待他的将会是枯燥的铁窗生涯。同时,也警示广大民众出入要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私人物品,切勿让坏人有可乘之机。倘若碰上穷凶极恶之人,不但会损失财物,还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愿广大民众能以此案为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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