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人追讨欠款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如果采取非法手段追债,则有理也变无理,更有可能触犯法律的红线,受到法律的制裁。刘某伟为了帮助朋友追债,漠视法律,驾驶小汽车参与非法拘禁债务人。化州法院日前审结了该起非法拘禁案,判决被告人刘某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放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刘某伟驾驶小汽车搭载刘某茂、严某(两人已判刑)等人去到被害人刘某金家中追讨债务。刘某茂、严某等人进入刘某金家中找刘某金,刘某伟则驾车在路边等候,后刘某茂等人找到刘某金,即上前对刘某金进行殴打,并将刘某金拉到大门处。因为在刘某金家门口有不少人在现场,刘某茂等人便将刘某金带到一空地处,继续向刘某金追讨债务。
刘某金表示没有钱偿还债务,严某和刘某伟将刘某金带到ATM机查询银行卡的金额,在查询银行卡没钱后,严某和刘某伟又将刘某金带回空地处。刘某茂确认刘某金没钱还债后,与严某对刘某金进行殴打,然后叫被告人刘某伟开车送刘某金回家。刘某伟等人为了索取债务,非法限制刘某金人身自由三个小时。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金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官说法
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伟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合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伟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伟事前没有参与密谋,事中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事后没有获得利益,其在本案中只负责驾车搭载他人,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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