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名中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雇主何某赔付253209.68元给去世雇员的家属。
信宜人何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运汽车租赁合同》,由何某租用该公司的一辆重型货车自主经营。之后,何某又雇请了农民工苏某为驾驶员,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何某按每次运费的提成计发工资给苏某。2017年3月的一天,苏某驾驶货车,将一批货物送到某公司装卸。装卸完毕后,苏某为防止下雨造成其他货物损失,就爬上车顶遮盖雨蓬,不慎从车顶摔落到地面,头部着地不幸去世。事故发生后,何某向死者苏某的亲属支付了1.6万元赔偿款。由于苏某家中尚有年老母亲、两个儿子,其猝然去世,不仅使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还让家庭失去了顶梁柱。为此,苏某的亲属去找雇主何某商量赔偿事宜,双方因赔偿数额争执不下。随后,苏某的亲属一纸诉状将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453656元。
该案经信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雇佣死者苏某作为司机,两人形成雇佣关系。死者苏某到某公司装卸货物并爬上车顶遮盖雨蓬,系其从事雇佣活动。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何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死者苏某在遮盖雨蓬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小心谨慎、注意安全的义务,致使其摔死,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承担70%的责任,向原告赔付253209.68元。被告何某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陈雪如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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