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通讯员陈严黄婷婷记者池榕家住信宜市的男童小力在鱼塘边玩耍,不幸溺亡。小力的父母将鱼塘承包人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力的父母和鱼塘管理人对小力溺亡承担80%和20%的责任。
案件回放
家住信宜市某镇的颜某文在其房屋的前面有一个长约5.45米,宽约8.23米、深约1.4米的鱼塘,鱼塘边设置有一个铁丝围栏,围栏上还有一个铁丝门。2019年11月的某日上午9时,颜某梅来到颜某文屋旁的一水龙头处宰鸭,儿子小力在母亲颜某梅身边玩耍。期间,村民谭某见到小力走离严某梅独自玩耍,便提醒颜某梅要照看好儿子。颜某梅将小力抱回原处,让他在一旁看杀鸭。过了一段时间后,小力又离开了母亲,掉进鱼塘溺亡。事发后,小力的父母认为颜某文对鱼塘管理不善导致其儿子溺水死亡,多次向其索赔遭拒后,将颜某文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颜某文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5.46915元。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两原告作为小力的父母,对1岁多的儿子疏于管理,原告颜某梅在他人告诫下仍任由儿子独自活动,导致其溺亡,对损害的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颜某文在距村道十多米的地方挖建鱼塘,该鱼塘虽然不属公众活动场所,但由于其距离村民居住的地方较近,村民会经常在其附近活动,被告作为鱼塘的管理人,虽然在鱼塘旁边设置了铁丝围栏,但围栏中的铁丝门只用一个小铁勾虚扣住,致使人员容易出入该鱼塘,存在管理过失,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两原告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被告颜某文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为428044.32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颜某文赔付85608.86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针对夏天高发的未成年人安全事故,承办该案的法官黄晓建议:未成年人家长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妥善教育、监管、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意外损害事故发生。外出游玩时,保护、照顾低龄未成年人。其次,要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提示孩子注意安全风险,特别避免将低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或让其独自外出活动。鱼塘承包人、管理人在养殖管理期间,应当在鱼塘周围安排专人看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消除安全隐患。
新闻推荐
茂名晚报讯记者吴祖光通讯员杨叶青黄瑜近日上午,信宜市白石镇利试村村务协商议事会召开会议,就加快村道硬底化建设、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