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阿洁为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竟找“枪手”替其考试,不料却触犯了法律,考生和替考人、介绍人均领刑。日前,信宜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阿洁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替考人阿颜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居间介绍人阿军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放
阿洁今年36岁,家住湖南省衡阳市,是一名家庭主妇。阿洁因照顾小孩没有时间报名考C1驾驶证,便萌生了花钱找人替考获取驾照的念头。后阿洁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高州市某驾校的教练阿军。阿军为增加收入,答应为阿洁找人替考。2017年10月份开始,阿军安排亲戚阿颜以阿洁的身份,在其所在的驾校报名参加小型汽车驾驶培训。阿颜代替阿洁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的考试,取得了合格成绩。2018年12月,阿颜再次持阿洁的身份证以及学员证,准备代替阿洁参加科目三考试时,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阿颜被刑事拘留。阿颜在归案后,如实向警方供述犯罪事实,阿军和阿洁也先后向警方自首。检察机关以阿洁、阿颜、阿军犯代替考试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颜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被告人阿洁让他人代替其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被告人阿军为他人替考提供帮助,其行为均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三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双向追责的,也就是说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行为都同样构成犯罪,都要判处相应刑罚。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希望考生要诚信考试,戒除侥幸心理,并要自觉学法、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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