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黄燕乌黑柔顺的秀发长在美女身上那是赏心悦目,但要是出现在餐桌上就让人倒胃口了。日常外出就餐,遇上虫子、头发乱入食物中,这时该如何妥善解决,避免发生冲突?信宜法院综合审判庭近日审理了一宗因外出就餐食物中有头发引发冲突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龙某及其丈夫、女儿、朋友一行六人到信宜市餐饮店就餐。龙某在该餐饮店就餐时点了一份清江鱼,餐厅额外赠送了煎豆饼、莲藕,消费金额为151元。龙某在就餐过程中,发现清江鱼中有一条头发,龙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存档要求服务员更换鱼。双方经过交涉与确认,餐厅服务员同意更换鱼,更换后龙某一方继续就餐。就餐结束后,龙某对餐厅服务员称其与老板李某相熟且有对方的微信,可通过微信将餐费发给龙某。餐厅通过微信将账单发给龙某后,龙某认为需要与老板李某商讨如何解决食物中有头发的事情,故其没有买单就离开餐厅到对面河堤散步。
龙某一行人步行至信宜市人民医院对面河堤时,餐饮店的员工何某赶到并与龙某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何某将龙某的手机扔入河中后跑离现场。随后龙某报警,警察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对何某作出了5日行政拘留的决定。因龙某与餐饮店就手机损失的问题无法协商解决,龙某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店赔偿手机损失,手机资料丢失的损失,为追讨造成误工、交通、精神等经济损失。
信宜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后认为,餐饮店员工何某在争执过程中将龙某的手机扔入河中,侵害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侵害龙某的财产,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本应由何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何某是餐饮店的员工,何某是在从事工作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即被告餐饮店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龙某手机的价值问题,该手机是2017年9月份以2799元购买的,使用至今,已产生折旧,根据龙某在信宜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承认该手机现价值为1800元,据此认定手机的损失为1800元适宜。对于龙某诉请的其他损失,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作出了要求信宜市某餐饮店(经营者李某)赔偿1800元手机损失给龙某的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后,龙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因餐饮服务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外出就餐,餐饮店理应确保就餐环境、食物等符合相关健康卫生条件。食物中出现头发,餐饮店理应作出相应的补偿,双方没有妥善处理纠纷,反而将纠纷升级为损坏财产。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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