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伍志敏放任租客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房东应承担法律责任吗?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2019年5月4日,黄某将其自建房一楼(内已间隔成四间小房),以每月1000元出租给一名不知身份的妇女。后三名外国籍妇女陆续入住该处,并开始在一楼门口招揽客人,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黄某得知该情况后,仍然提供租房给该三名妇女,放任其继续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同年5月28日0时许,公安民警经突击搜查,先后抓获上述三名妇女及嫖娼男子五人。当天,公安民警将黄某抓获归案,黄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无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影响社会治安秩序,还有可能危及到屋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法官提醒,当出租自家房屋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等情况。若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放任由之,纵容犯罪,否则将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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