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陈严雇工在砍树时,被自己砍倒的树砸伤,为索赔将雇主告上法庭。近日,信宜法院朱砂法庭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三被告向原告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案结事了。
案件回放
信宜人阿炳、阿信、阿佳等三人合伙经营位于某镇的一山林,于2019年10月开始,雇请阿樟等3名农民工砍伐树木。2019年12月某日,阿樟在砍完一颗大树树干后,正由上往下放树,由于判断树木落下的方向有误,被倒下的树木压伤。受伤的阿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0546.53元。经鉴定,阿樟的伤残程度为九级。阿樟是家中的顶梁柱,尚有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抚养。为了后续治疗和今后生活保障,阿樟多次找雇主阿炳、阿信、阿佳请求损害赔偿,但均遭其拒绝。无奈之下,阿樟将阿炳、阿信、阿佳起诉至信宜法院朱砂法庭,请求其支付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7706.37元。
朱砂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阿樟受雇于三被告,为其砍伐树木,双方之间已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阿樟在砍树的过程中受伤,三雇主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阿樟作为一名具有砍树经验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安全常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却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依法确定由阿炳、阿信、阿佳承担60%的责任,阿樟承担40%的责任。经核实阿樟的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为93008.32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阿炳、阿信、阿佳赔付55804.99元(93008.32元×60%)给阿樟;驳回阿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阿炳、阿信、阿佳承担六成责任,阿樟自己承担四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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