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伍志敏伪造土地权证用作抵押向他人借款,骗取被害人数十万元后携款潜逃。电白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还被害人李某赃款人民币170000元,退还被害人程某赃款人民币9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2015年初,为偿还赌债,邓某伪造了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打算用作抵押向他人借款。2015年8月25日,邓某用其中一本伪造的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成功“忽悠”李某借得款项人民币22万元,月利息6%。同年12月,邓某如法炮制,先后“套路”程某借款合计10万元,其中第一笔3万元,月利息2%;第二笔7万元,月利息3%。
借款后,邓某携款潜逃到外地。直至2017年6月,邓某偿还5万元给李某,偿还5000元给程某。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此,法官提醒,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小心谨慎,提高风险意识,对合同对方提供的证明资料要多作调查、核实真假,注意防范合同诈骗。当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言行,应及时中止履行合同内容,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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