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 记者梁奈 通讯员邱少梅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声东击西”式盗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张某与黄某均为外省女子,二人曾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两人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这回,她们瞄上了电白这对老夫妻。
2019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黄某和邓某(在逃)搭乘卢某(在逃)驾驶的小轿车,流窜到电白区,准备作案。黄某、邓某物色到一对正在聊天的老夫妻。两人遂进入被害人家里,以租房为由支开老人,与之攀谈,转移其注意力。后张某以借用厕所为由也进入被害人家里,再进入一楼东面被害人的房间,持放置在梳妆台上的剪刀将抽屉锁撬开,盗走人民币6800元。得逞后张某、黄某等人离开,张某、黄某各分得1500元。
经查,此前张某与他人曾以同样的手段,于2019年3月27日进入另一被害人家中,但由于撬不开锁而未能得逞。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得人民币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作案两次,在盗窃另一被害人财物时由于撬不开锁的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年关将至,正是小偷活跃的时候。商场、超市、菜市场、医院、停车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是小偷经常“光顾”的地方。室外要注意防贼,室内同样不能疏忽。不少小偷也喜欢“帮衬”小区业主、农村家庭,而且采取的手段推陈出新,让人猝不及防。在此,法官提醒,在公共场所要注意包不离手,财不离眼;停车后要关好车门,下车后带走车内财物;家中不要放置大量现金等贵重物品,遇陌生人上门要保持一定警惕,不让陌生人进入放置财物的房间;简装出行,不将钱财“穿”在身上,以免遭贼“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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